江蘇省快遞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江蘇省快遞協會”,英文譯名:JIANGSU EXPRESS ASSOCIATION,其縮寫JS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范圍內具有一定資質條件的提供快遞服務的組織以及與快遞服務相關的組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與企業改革發展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快遞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營造快遞行業和諧發展的環境,及時反映廣大會員企業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郵政管理局。
本協會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江蘇南京市秦淮區弓箭坊40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建立信息網絡,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提供培訓、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調查研究快遞行業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快遞企業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咨詢,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組織快遞行業的協作和交流,舉辦全省或區域性的交流活動,總結和交流快遞行業的先進經驗;
(六)開展全國合作與交流,與外省同行業組織建立并發展友好合作關系,通過研討、論壇、年會、考察、網站、刊物、培訓等方式,提高快遞行業的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七)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八)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省快遞業內或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個人會員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秘書處審核并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牌匾)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牌匾)。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并回收會員證(牌匾)。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郵政管理局審查并經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協會1/3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快遞及相關領域有較大影響力和代表性;
(二)能夠認真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三)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協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其中會員的吸收可授權秘書處;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九)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1/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人數若超過50人,根據需要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3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江蘇省郵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后,報江蘇省民政廳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郵政管理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郵政管理局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郵政管理局。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民政廳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江蘇省郵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后報江蘇省民政廳核準。江蘇省民政廳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郵政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江蘇省郵政管理局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江蘇省民政廳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郵政管理局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1月13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